委 託 契 約 書

★ 委託人高玟雅 (以下簡稱甲方)委託 同心行銷 (以下簡稱乙方)代為申辦各項銀行貸款等相關事宜,甲、乙雙方議定如下,並同意遵守以下規範。

  1. 委辦貸款金額為新台幣以實際核撥為準萬元整。本委辦金額僅係甲方計畫申請之金額,實際核貸金額依銀行同意核貸之數額為準。
  2. 乙方責任
    1. 乙方不將甲方之文件資料洩漏予本貸款委託申請無關之他人或以該資料從事其他用途,以保障甲方權益。
    2. 乙方應於取得甲方提供之辦理貸款文件後,將其為甲方所設計之貸款規劃內容回報予甲方並代甲方向金融機構申辦貸款,且儘速申辦貸款,以期完成甲方之委託。
  3. 甲方責任
    1. 甲方同意授權乙方全權處理申請銀行各項貸款辦理事項,包含銀行申請書之填寫及各項相關文件申請,甲方不得有任何異議。
    2. 甲方保證對委託貸款提供之資料屬實,並確實告知乙方關於本貸款之重要事項及信用問題,如因資料不實或提供文件延遲因而導致銀行退件,乙方無須負任何責任。
    3. 甲方應在乙方完成銀行貸款當日至核准銀行完成對保契約手續,若因甲方因素不願至銀行簽立對保契約,但卻私下對保完成取款動作者,甲方無條件支付契約書所約定之服務費予乙方。
  4. 服務報酬
    1. 甲方同意申辦各類金融貸款完成後支付乙方服務報酬12%(以實際核貸總金額計算)。且甲方因於金融機構將甲方貸得款項撥入甲方帳戶後當天內給付乙方該服務報酬。
    2. 甲方同意以上報酬,不包含申貸機構應扣繳之信用代書費保險費、帳管費及其他應收之費用。
  5. 違約之處罰
    1. 甲方獲知貸款銀行後單方面終止契約或向申貸單位申辦貸款後,違反契約條款或誠信原則等,造成乙方無法完成委託貸款請領服務費時,甲方應支付違約金予乙方。
    2. 若甲方於撥款後未如期支付委託費,應於撥款後二日起,加付每日違約金5%(以委託費計算)。
    3. 如因本契約所產生訴訟時,雙方同意以高雄市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6. 本契約內容經雙方同意,並願以通訊(傳真)方式簽訂,效力視同現場親簽。
  7. 甲乙雙方同意本項業務有關事項之雙方談話予以錄音,並得以保存錄音內容,做為日後甲乙雙方對於此項業務產生爭議之依據。
  • ★ 委 託 人(甲方):高玟雅
  • ★ 身份證字號:L225281281
  • 地  址:高雄市前鎮區民權二路6號11樓之3
  • 統  編:90862443
  • 電  話:07-3303050
  • 傳  真:07-3303060
  • 承辦專員:劉小惠
  • 聯絡手機:0937-347-045

2024 年 1 月 16 日

簽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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