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 託 債 務 協 商 契 約 書
編號:11140113
★ 立契約書人:(甲方) 蔡勛丞 受 任 人:(乙方)同心行銷有限公司
茲因甲方為減輕債務之還款壓力,特委任乙方向金融機構洽辦債務協商事宜,免除甲方需個別洽商還款方案之困擾,雙方經協調訂立契約條款如後,以茲共同信守:
- 契約審閱:甲方於簽訂本契約書以詳細審閱,對於其內容均甚為明瞭知悉並無不明白之處。
- 債務金額:甲方委託乙方向銀行洽辦債務協商金額為新台幣 130萬 元整。 (詳細金額以銀行回報為主),若銀行回報之實際負債金額高於本契約約定協商金額,甲方應依約定協商金額與銀行回報之實際負債金額之差額比例另行給付費用予乙方。
- 代撰費用:甲方同意於簽訂本契約同時給付新台幣 48,000 元費用給予乙方,作為辦理銀行債務協商
之書狀費及撰寫還款計畫書之代撰費。如甲方有隱匿財產之餘未告知乙方,使乙方在執行中造成協商破
裂,甲方應負起全責。
- 有房子或土地,房貸 0萬元
- 有股票或基金或定存,金額 0萬元
- 沒有房子或土地
- 沒有股票或基金或定存
- 勞務報酬:
- 乙方應妥善處理適合於甲方債務協商之金融機構方案,並提供必要之協助,甲方則應盡量提出銀行 所需要之一切文書資料配合乙方,並遵守乙方囑咐之銀行照會內容應對及回報,俾使債務協商申請 順利進行,如有新增消費款項,不得違約撤件。
- 甲方保證於債務協商申辦之同時,同意以信用卡授權以協商債務總額之 48,000 元 支付乙方以作為 委任送件及提供顧問服務之勞務與報酬,(甲方對上開支付方式之運作完全了解,且表示甲方同意以 此方式支付相關報酬後,不得事後變更以其他方式支付或主張此種支付方式之不當)。甲方服務代撰 費用如支付不足,願以現金分期支付,且以本人在合約書上簽章以示證明。如違反尾款之付承諾,每 兩天加收手續費總額之2%作為滯納金,乙方得以法律訟方式追究責任。
- 前項勞務費用與報酬甲方應以信用卡或現金新台幣給付,甲方確認此項費用乃作用給付乙方代辦申 請送件審核及提供顧問服務之勞務與報酬,概與參與協商之金融機構無關,甲方不得向參與協商之 銀行陳述支付乙方此項費用,否則若造成協商結果無法通過或乙方損害,甲方應負完全賠償責任並 以違約論。
- 甲乙方承諾協商保證過件,若前置協商及債務調解都未通過時,願無條件以個別協商處理至妥善,若個 別協商無法過件時,則勞務報酬費用 NT 48,000 元依照收費比例退還甲方,若甲方中途取消或撤件, 則視同違約處理。
- 委任期間:本協商契約委任期間自簽約日起至銀行核准日或退件日,惟如金融機構核准債務協商內容時 ,應至甲方支付乙方勞務報酬後,本契約自動失效,若甲方未依本契約書約定日期給付各款項,則乙方 隨時有終止本契約之權利。
- 違約處理:如乙方已取得甲方同意並撰寫計畫書後,甲方於本契約訂立次日起算三日內有違反本契約或片面終止契約之情形,應扣除違約金參萬元整,於三日後違反本契約或片面終止契約,乙方不退任何費用。
- 其他約定:本契約書由雙方喜悅訂立,各無反悔餘地,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民法其他法令誠信原則訂定之。
- 契約分存:本契約書壹式兩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經雙方簽名蓋印後即刻生效。
- 甲方委託乙方辦理銀行債務協商事宜,茲切結保證其所有文件及相關資料之影本均由甲方提供,且與正本相符,如有偽造、變造,願負一切民事、刑事法律責任,概與乙方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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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如雙方有爭訟時,雙方當事人同意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 立契約書人(甲方):蔡勛丞
- ★ 聯絡電話:0937519649
- ★ 身份證字號:P120145414
- 受 任 人:同心行銷有限公司 (乙方)
- 地 址:高雄市三民區民族一路80號11樓之2-1室
- 統 編:90862443
- 電 話:07-3303050 傳真:07-3303060
- 承辦專員:楊淑娟
- 聯絡手機:0966661513
2024 年 11 月 29 日
簽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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