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 託 契 約 書

委 託 契 約 書

★ 委託人胡燕玲 (以下簡稱甲方)委託 同心行銷 (以下簡稱乙方),代為申辦坐落於地標:高雄市鳳山區瑞隆東路164號的房屋貸款相關事宜,甲、乙雙方議定如下,並同意遵守以下規範。
1.甲方委辦申請貸款金額為新台幣500萬元整,實際核貸金額依銀行同意核貸之數額為準。
2.乙方責任

1.乙方應於取得甲方提供之辦理貸款文件後,將為甲方所設計之貸款規劃內容回報予甲方,並代甲方向金融機構申辦貸款,且儘速申辦貸款,以期完成甲方之委託。

3.甲方責任

1.甲方同意授權乙方全權處理向銀行申請房屋辦理事項,包含銀行申請書及各項相關文件申請

2.甲方保證對委託貸款提供之資料屬實,並確實告知乙方關於本貸款之重要事項及信用問題,如因資料不實或提供文件延遲因而導致銀行退件,乙方無須負任何責任。

3.甲方應在乙方完成銀行貸款當日至核准銀行完成對保契約手續,若因甲方因素不願至銀行簽立對保契約,但卻私下對保完成取款動作者,甲方無條件支付契約書所約定之服務費予乙方。

4.服務報酬

1.甲方同意申辦房屋貸款完成後支付乙方服務報酬2%(以實際核貸總金額計算)。且甲方因於金融機構將甲方貸得款項撥入甲方帳戶後當天內給付乙方該服務報酬。

2.甲方同意以上報酬,不包含申貸機構應扣繳之信用代書費保險費、帳管費及其他應收之費用。

5.違約之處罰

1.若甲方於撥款後未如期支付委託費,應於撥款後二日起,加付每日違約金5%(以委託費計算)。

2.如因本契約所產生訴訟時,雙方同意以高雄市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6.本契約內容經雙方同意,並願以通訊(傳真)方式簽訂,效力視同現場親簽。

7.甲乙雙方同意本項業務有關事項之雙方談話予以錄音,並得以保存錄音內容,做為日後甲乙

  • ★ 委 託 人(甲方):胡燕玲
  • ★ 身份證字號:E290118092
  • 受 任 人:同心行銷有限公司 (乙方)
  • 地  址:高雄市三民區民族一路80號11樓之2-1室
  • 統  編:90862443
  • 電  話:07-3303050
  • 傳  真:07-3303060
  • 承辦專員:劉小惠
  • 聯絡手機:0937-347-045

2024 年 9 月 20 日

簽 名

請使用手寫筆,滑鼠或下方的手指簽名以授權此合約。通過電子簽名此文檔,您同意上面建立的條款。文檔簽名後,您可以列印保存。